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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99281号“怡家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次

 

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8399281号“怡家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781172A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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