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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594951号“AOPX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次

申请人:成都智盈创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70594951号“AOPX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AOPXON”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 引证的第35178758号图形商标、第46336605号图形商标、第21201521号 “CER   POWER”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徐鲁寅

张玲

张蕾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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