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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14772号“衡畅烧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次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权信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权信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614772号“衡畅烧坊”商标提 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衡畅烧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 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95781号“衡昌烧坊”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 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 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 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69614772号“衡畅烧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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